一、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
(一)申請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的條件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并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
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證書;藥品價格政策;具備24小時供藥能力;實行規范的內部計算機管理;能夠配備醫療保險專(職)管理人員;營業面積達到要求;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在崗;從業人員培訓合格、體檢合格并全部參加社會保險。
(二)申請定點零售藥店應提供的材料
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電子文檔),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提供總部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職稱證明材料復印件;營業人員的《上崗證》和《健康證》復印件。
5、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7、地理位置圖和營業面積平面圖。
8、與基本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工作制度和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零售藥店定點資格的認定
零售藥店定點資格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省直管單位零售藥店定點資格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工作原則上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按照四個步驟進行。
1、材料受理;2、實地考察;3、研究確定;4、社會公布。
(四)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的簽訂
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按照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有關要求,完成計算機聯網、藥品擺放、醫保政策宣傳欄制作、夜間售藥窗口設置等事宜,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驗收合格,簽訂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發放全省統一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標牌》。
(五)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的續簽與終止
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協議期滿后愿意繼續作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協議期滿之日起終止。
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
零售藥店取得定點資格后,要嚴格遵守國家、省藥品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政策。
(一)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規定
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包括貨架、柜臺內等)不得擺放和銷售日用百貨、副食品等生活用品,不得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卡購買《藥品目錄》以外的日用百貨、副食品等生活用品,不得易藥換藥、易藥換物、超范圍配藥、超品種配藥等。參保人員購藥時,執行統一的藥品價格。
(二)協同做好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管理
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店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管理,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以上人員在崗。按時維護定點零售藥店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正常運行和網絡的暢通,及時、準備地上傳相關信息。
(三)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
凡發現參保人員購藥時人、證、卡不相符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定點零售藥店負責。要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規定,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對參保人員購藥服務的處方及相應資料,應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四)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年度考核和年檢制度
年度考核要嚴格按照《定點零售藥店考核辦法》和服務協議進行。對年度考核達標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之續簽服務協議;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可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
年檢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定點資格連續性的核定?!抖c資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2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資格認定申請?!抖c資格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度。
(五)定點零售藥店的變更手續
定點零售藥店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等內容時,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其定點服務。定點零售藥店名稱、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等內容變更時,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變更等相關手續,經營地址變更需實地考察新地址和營業面積。
(六)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服務參保人員進行管理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議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營業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定點零售藥店,要設立參保人員結算綠色通道。
三、定點零售藥店的退出
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情節較輕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定點零售藥店有九項行為之一的,取消定點資格,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兩年內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
(一)被注銷、吊銷藥品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有效證件未通過年檢,不符合定點資格條件的。
(二)向參保人員銷售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品的。
(三)擅自將分支機構納入定點購藥服務范圍、進行刷卡業務的、以卡套現的。
(四)為參保人員用醫療保險卡購買醫療保險規定外的藥品、保健品、日用百貨、副食品等提供服務,用醫療保險卡兌換現金,采取不正當手段回收藥品的。
(五)、擺放和銷售日用百貨、副食品等生活用品的。
(六)違反藥品和物價管理規定的,對參保人員購藥收費普遍高于其他人群的。
(七)參保人員持用偽造且外觀上足以辨認的參保身份憑證,仍予受理的。
(八)違反醫療保險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年內嚴重違規或受到相關部門處罰一次以上的。
(九)年度考核評價為不達定點標準的。
四、其他
(一)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進行規范,符合定點資格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摘自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凡 例
《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簡稱《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
“凡例”是對《藥品目錄》中藥品的分類與編號、名稱與劑型、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是《藥品目錄》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政策約束性。
一、目錄構成
(一)《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踞t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均準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1247個,中成藥1086個,民族藥45個;僅限工傷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23個,中成藥品種1個;僅限生育保險基金準予支付的西藥品種4個。
中藥飲片部分所列中藥飲片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包括中藥飲片127種及1個類別。其中,單方不予支付的有99種;單、復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種和1個類別。
二、編排與分類
(三)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分別按藥品品種編號,同一品種只編一個號,重復出現時標注“★”,并在括號內標注該品種編號。藥品編號的先后次序無特別含義。
(四)西藥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和臨床科室用藥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臨床科室用藥和功能主治分類。
三、名稱與劑型
(五)除在“備注”一欄標有“◇”的藥品外,西藥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INN)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鹽基、酸根部分和“兒童”、“小兒”、“嬰幼兒”、“兒童用”、 “小兒用”或“嬰幼兒專用”等,劑型單列。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為口服劑型)一致,且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于兒童的,其劑型為能夠提高兒童用藥順應性的口服液體制劑、顆粒劑、口服散劑、栓劑、滴鼻劑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六)西藥劑型在《中國藥典》現行版“制劑通則”規定的基礎上歸類處理,未歸類的劑型以《藥品目錄》標注的為準。如例:
標注的劑型
包含的劑型
口服常釋劑型
普通片劑(片劑、腸溶片、包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劃痕片)、硬膠囊、軟膠囊(膠丸)、腸溶膠囊。
口服液體劑
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干混懸劑、口服乳劑、膠漿劑、口服液、乳劑、膠體溶液、合劑、酊劑、滴劑、混懸滴劑、糖漿劑(含干糖漿劑) 表中“口服液體劑”所包含的“干混懸劑”和“干糖漿劑’,僅限兒童使用時支付。
中成藥劑型中,丸劑包括水丸、水蜜丸、糊丸、濃縮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膠囊劑是指硬膠囊,不含軟膠囊;其他劑型沒有歸并。
(七)有關名稱與劑型的解釋:
1、通用名稱中主要化學成分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而其中商品名或規格或生產廠家不同的西藥/酸根或鹽基不同的西藥/前面冠有“兒童”、“小兒”、 “嬰幼兒”、“兒童用”、 “小兒用”或“嬰幼兒用”等的西藥,屬于《藥品目錄》的藥品。
2、通用名稱中主要劑型前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劑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劑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規格或生產廠家不同的中成藥,屬于《藥品目錄》的藥品。
(八)“備注”欄標有“◇”的藥品,因其組成和適應癥類似而進行了歸類,所標注的名稱為一類藥品的統稱。
1、西藥部分“抗艾滋病用藥”是指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的藥品。
2、西藥部分“青蒿素類藥物”,是指衛生部《抗瘧藥使用原則和用藥方案》中所列的一青蒿素藥物為基礎的處分制劑、聯合用藥的藥物和青蒿素類藥物注射劑。
3、西藥部分“動物骨多肽注射制劑”包括骨肽注射劑、鹿瓜多肽注射劑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劑。
4、西藥部分“緩解感冒癥狀的復方OTC制劑”具體包括非處方藥物品種。
5、西藥部分氨基酸型腸內營養劑、短肽型腸內營養劑、疾病特異型腸內營養劑和整蛋白型腸內營養劑4類藥品,包括符合條件的各個品種。
6、西藥部分“動物源胰島素”包括:短效胰島素(如普通胰島素)、中效胰島素(如低精蛋白鋅胰島素)、長效胰島素(如魚精蛋白鋅胰島素)和混懸胰島素。
7、西藥部分“重組人胰島素”包括:短效胰島素、中效胰島素(如低精蛋白鋅胰島素)和不同比例預混人胰島素(如混合重組人胰島素)。
8、西藥部分“超短效人胰島素類似物”包括門冬胰島素、賴脯胰島素和預混胰島素。
9、西藥部分“長效人胰島素類似物”包括甘精胰島素、重組甘精胰島素和地特胰島素。
10、西藥部分“α-干擾素”包括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準的所有α-干擾素及其亞型。
11、西藥部分“動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質”包括牛肺表面活性物質、豬肺磷脂等從動物中提取的表面活性物質。
12、西藥部分“緩解消化道不適癥狀的復方OTC制劑”具體包括非處方藥品種。
13、西藥部分“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劑”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劑、抗眼鏡蛇毒血清注射劑、抗銀環蛇毒血清注射劑、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劑、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劑、抗蛇毒血清注射劑等。
14、中藥部分“薯蕷皂甙口服制劑”包括:地奧心血康顆粒(片、軟膠囊)、薯蕷皂甙片。
15、中成藥部分的“銀杏葉口服制劑”包括:杏靈顆粒(膠囊、片、分散片)、銀杏葉丸(顆粒、膠囊、軟膠囊、片、滴丸、口服液)、銀杏葉提取物片(滴劑)、銀杏蜜環口服溶液、銀杏酮酯滴丸。
“銀杏葉注射制劑”包括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銀杏葉提取物、舒血寧注射液(銀杏葉注射液)、銀杏達莫注射液。
16、中成藥部分的“燈盞細辛注射制劑”包括:燈盞細辛注射液、燈盞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燈盞花素。
17、中成藥部分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劑”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凍干)、注射用血栓通(凍干)。
“三七皂苷口服制劑”包括:血塞通顆粒(膠囊、片)、血栓通膠囊、三七通舒膠囊。
18、中成藥部分的“雷公藤口服制劑”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藥部分的“復方紅曲口服制劑”包括:脂必泰膠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藥部分的“蟲草菌發酵制劑”包括百令膠囊(片)、金水寶膠囊(片)、至靈膠囊、寧心寶膠囊。
四、限定支付范圍
(九)《藥品目錄》“備注”欄中對部分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規定情況下參保人員發生的藥品費用,可按規定由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經辦機構在支付費用前,應核查相關證據。
1、“備注”一欄標有“ △ ”的藥品,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門診使用時由個人賬戶支付的藥品。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不受此限定。
2、“備注”一欄標為“限工傷保險”的藥品,是僅限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3、“備注”一欄標為“限生育保險”的藥品,是僅限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4、“備注”一欄標注“限* * * 和工傷保險”的,是指符合* * * 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備注”一欄標注了適應癥的藥品,是指參保人員出現適應癥限定范圍情況并有相應的臨床體征、實驗室和輔助檢查證據以及相應的臨床診斷依據,使用該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支付。該限定不是對藥品法定說明書的修改,臨床醫師應依據病情需要,按照藥品法定說明書用藥。
6、“備注”一欄標注為“限二線用藥”的藥品,支付時應有使用《藥品目錄》一線藥品無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據。
(十)西藥部分涉及的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藥,不屬于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范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費用。
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和抗血吸蟲病藥物,不屬于國家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費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錄所列的胰島素和胰島素類似物等藥品,不含注射器等輔助器具。
(十二)中成藥部分藥品處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黃”是指人工牛黃、體內培植牛黃和體外培育牛黃。